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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山網-新疆法制報記者 房佳偉 通訊員 張煥
近日,兵團第四師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事糾紛案,認定被告楊某私自扣下的他人部分工資為不當得利,依法應予以歸還。
今年1月初,徐某讓楊某幫忙代領42000元工資。同年1月29日,楊某給徐某20000元,剩余的22000元占為己有。
另據了解,2020年9月,徐某曾雇用楊某做混凝土工。楊某共工作51天,雙方約定每天工錢為350元,外加楊某為完成工作支付的加油費、過路費等1600元,以及徐某向楊某借款的1500元,合計下來,徐某應支付楊某20950元。徐某先行支付了10000元后,承諾余款按11000元算,但楊某遲遲未收到余款。
今年年初,楊某在幫助徐某代領了工資后,私自扣下22000元,扣減徐某所欠的11000元后,楊某還需歸還徐某11000元。在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,將楊某訴至霍城墾區法院。
該院審理后認為,楊某可以從代領的工資中扣除徐某拖欠的余款,但他拒不返還剩余的11000元,致使徐某的合法利益受損。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,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,取得不當利益,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。該院遂依法作出判決,楊某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,屬于不當得利,應返還徐某工資款11000元。
主審法官介紹,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,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。其中,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,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。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,雖既成事實亦不受法律保護,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害人。
法官提醒:意外之財別貪戀,不當得利需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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